“村长”“人大主任”“退休工资”这样的用语,虽不至于让读者误解文意,但实际上是不规范的说法。李加旭先生认为,这些名称用语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规范意识,在编校过程中注意核对法律条文。详情请看—出版物法律用语应严谨精准
包括新闻出版物在内的所有出版物,担负着传播精神文明的使命和宣传正确导向的任务,其中的用语应符合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出版物上的一些用语,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
请看如下例子:
(1)村长琼才仁说:前不久我们刚搬进新房,房子很结实,党和政府给我们发粮食、盖房子,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给我们很多帮助。(《人民日报》年2月12日)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和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同年施行,年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上述规定,十分明确地规范了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称为“村委会主任”,而不能称“村长”。
文学作品中也有不少使用“村长”的例子。请看:
(2)一过正月十五,乡政府就派人来界岭,宣布村委会要改选了,而且强调说,与往年不同,这次改选上面会派巡视员坐镇。一开始大家没当回事,以为又是乡里来几个人,上午在会场上板着脸坐到散会,然后由新当选的村长陪着吃一餐丰盛的午饭,下午再将新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叫到一起说些套话,太阳还有老高时就走了。(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刘醒龙《天行者》)
据统计,《天行者》全书有多处用了“村长”。
(3)夜里到茨店,和村民座谈后睡在村委会办公室……村长又患了直肠癌,大便失禁,提不住裤子。(贾平凹《带灯》)
据统计,《带灯》全书多处用了“村长”。
笔者认为,这些作品中使用“村长”一词值得商榷。从例(2)(3)中“村委会改选”“村委会成员”“村委会办公室”的说法可以看出,作者对农村基层组织叫“村委会”是清楚的,那么按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负责人应称为“主任”。现在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农民都是称“主任”的。如果不是因为故事发生年代久远,当时农民确实称“村长”,那么作者就应该好好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
二
再看下面的例子:
(4)《随州市人大副主任陈家堂接受调查》(《北京日报》年2月28日)
(5)省委书记蒲东林调离或者改任人大主任后,王长江省长肯定升成书记,江丰年升任省长后,燕平凉就是常务副省长了。(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柳建伟《英雄时代》)
(6)人大王建林副主任是温水人,政协副主席张少奇是大巴人,都给史天雄和金月兰打了电话,希望“都得利”能够酌情解决一些。(《英雄时代》)
例(4)中“人大副主任”、例(5)中“人大主任”、例(6)中“人大副主任”的用法,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施行,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规范名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简称应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而不是“人大主任、副主任”。对此,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发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第十五条中亦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省略为“省人大主任”,因为作为省级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会议,其常委会才有主任的职务。因此,上述3例中均少了“常委会”3个字,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
最后看下面的例子:
(7)杜先生是位“50后”资深邮迷,他这次用几乎一个月的退休工资,购买了8本有“猴大版”的邮册。(《中国民航报》年1月11日)
(8)现在,崔连喜每年会捐出元退休工资。他把这些钱交给街道和社区,用作慰问困难群众之用。(《重庆晚报》年4月22日)
例(7)(8)中的“退休工资”这一用法,不合法律规定。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施行,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养老金及其他待遇保障》中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由此可知,退休的老年人没有工资,只有养老金。不能把“养老金”称为“工资”。
总之,法律用字用词是严谨、精准的。为了避免涉法文字差错,出版单位从业人员应该学习基本法律,起码应了解一下法律条文。如果觉得相关法律法规太多,没时间专门学习,那么在涉及法律用语时,就要查对一下有关法律条目。这样,此类文字差错就会慢慢减少了。
作者:李加旭
中国产业报协会原秘书长
责任编辑:王晶北京中科医院都是假的北京市中科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tuant.com/djsp/3596.html